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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9期(总第60期)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3-30 17:10:19
文章简介: 中国食品网讯: 在2020年国家局、省局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3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即墨区佰合海滨百货店经营的标称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三东原味大瓜子”

中国食品网讯:

在2020年国家局、省局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3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即墨区佰合海滨百货店经营的标称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三东原味大瓜子”,抽样单编号为SC20370000435738463;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海蜇王”,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C20370000410230286、GC20370000410230484。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即墨区佰合海滨百货店经营的标称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三东原味大瓜子”

  (一)经营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即墨区佰合海滨百货店经营的“老三东原味大瓜子”不合格。2020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17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向青岛老三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0年9月19日生产,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6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43.07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09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海蜇王”

  (一)经营环节一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1月27日市局向青岛北方国贸四方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北方国贸四方超市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81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北方国贸四方超市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经营环节二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5日市局向城阳区福荣堂海参店(牛平)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城阳区福荣堂海参店(牛平)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103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城阳区福荣堂海参店(牛平)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生产环节

  1.前期处置情况。2020年11月25日市局向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2.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出厂检验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海蜇头”、“海蜇王”货值金额为250.80元,违法所得共计20元。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69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没款共计6902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0〕04077号。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华怡康商贸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9期(总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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