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不可太随性哦!
案情简介
某公司因其涉嫌多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举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经研判举报内容和举报线索,立案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该公司由于生产线不具备在线打印能力,因而提前打印外包装,将生产的变性淀粉标注生产日期早于实际生产日期,对变性淀粉产品采用快速筛选检验方法,而非GB29931规定方法进行PCH值检测。该公司的上述两项行为明显危害食品安全,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将生产的变性淀粉标注生产日期早于实际生产日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当事人运用评审专家组通过的出厂检验快速筛选方法而非国标方法进行产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为。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温馨提示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守法经营,不可随性逾越食品安全红线,对出厂产品应当准确标注生产日期,依法依规进行出厂检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消费者购买时食品要留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标识信息,如遇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举报。
供稿: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本文:【案说】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不可太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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