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任何生产经营组织如要使用“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最近出台的《“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为“象山柑橘”这块金字招牌戴上了“安全箍”。
“橘生山海间,味道自然甜”。素有“中国柑橘之乡”美誉的象山,2017年9月由县林业特产技术推广中心注册的“象山柑橘”商标正式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审核,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2018年11月,浙江省农业厅发布2018年区域名牌农产品评价认定结果,“象山柑橘”又榜上有名。
面对这样一块金字招牌,之前一些经营户习惯各自为战,没有统一的销售渠道,品牌意识淡薄;有些“投机分子”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甚至将非象山产的柑橘冒充“象山柑橘”销售,严重损坏了“象山柑橘”的品牌声誉。
为规范“象山柑橘”品牌使用和管理,保证其产品品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象山县专门出台了《“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象山柑橘”为象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企业、农户等共有,在生产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营销与传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
凡在象山县范围内,从事“象山柑橘”生产、销售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和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等级认证或实行二维码主体追溯,并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的均可向县林特中心提出商标使用授权申请。经许可授权后,经营者方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及商标,利用“象山柑橘”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同时,还可优先参加政府部门、象山县柑橘产业联盟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各项活动。
《办法》还对假冒“象山柑橘”,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保鲜药品,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包装或管理信息凭证给他人使用等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本文:宁波“象山柑橘”成国家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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